外国教育方法(收集3篇)

时间:2024-09-06 来源:

外国教育方法范文篇1

1.当前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方法

(1)各高校开设一致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程

在我国,各个高校都会开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并且是作为必须课程,有相应的学分和学时规定,这也是中国高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硬性方法,是每个大学生都必须接受的教育课程,该方法优缺点都很突出,好处是每个大学生都可以接收到正规的,系统性较好的思想政治教育,缺点是所教授的内容显得单一,缺乏多样性。

(2)以授课为主要方式的理论灌输法

长久以来,我国形成的主要的教育方式就是理论灌输法,不单单是思想政治教育是这样,其他知识的学习也是这样,这种理论灌输主要以教师的教授为主,教师主要负责将相关理论灌输给学生,学生负责消化知识,接收知识,学生没有成为理论学习的主动者,主要是学习教师灌输的理论。虽然该种授课方法可以做到系统性强可量化的特点,但是学生缺乏独立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堂教学气氛呆板。

(3)通过社会实践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学习

在课堂教学作为最主要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背景之下,我国各个高校也鼓励和推荐学生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实践活动,让学生把在学校里接受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放到具体的实践中,放到活生生的社会现实中,从而达到理论知识转化为学生自觉地心理认同,以无形的方式改造学生的三观,从而得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

(4)通过表彰模范典型达到教育目的

通过宣扬模范典型的优秀事迹,使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得到宣传,使更多的大学生以模范典型为榜样,学习他们的优秀品质,使大学生在有榜样的参照,从而达到间接的,内化的方式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教育的目的。

(5)通过校园环境陶冶学生情操

在我国各个高校基本都可以看到名人雕像,名人事迹介绍,高校积极完善学校的环境建设。大学生在这样的环境中,无形中提高了自己的情操。

(6)表彰与批判并举

我国高校宣扬先进的事迹,表彰优秀的个人,从而激励更多的大学生学习先进;通过批判一些不良的行为,警戒那些有这类不良倾向的人,从而使整个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水平得以提高。

2.美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方法

(1)开设通识课程

在美国,各个州,各个学校都有根据自己的需要开设课程的权利,政府没有强制规定,但是大多数学校都会开设一些通识课程,例如,“西方经济学,美国历史,公民与法,美国与世界,科学哲学和实用主义,大学生生活导论课,职业道德和社会研究等”,通过这些通识课程,与美国政治体制相符的思想政治教育得以在高校传播。使大学生接受美国体制下的社会价值观。

(2)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合到专业课程的学习中

在专业课程的学习过程中,美国高校比较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渗透,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合到各个专业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并没有将专业课程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做严格的划分,他们之间互有渗透,在专业课程的学习过程中,会通过一定的方式引入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内容,使二者有机的结合,潜移默化的实现对高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3)带有宗教色彩的思想政治教育

美国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美国,公民或多或少都会受到宗教教育的影响,宗教常常对美国公民传授与美国的资本主义价值观相符的宗教信条,这些宗教信条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方方面面,通过宗教,以上帝的名义是实现美国资本主义价值观的宣扬。

(4)高校积极开展各种活动

高校会积极举行各种校园活动,通过这些校园活动,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学生的优秀品质,例如学术活动,特殊节日庆祝和培养团结互助的体育活动等。

(5)家庭教育与社会和学校教育形成合力

在美国,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有最高的权利,政府不会强制规定学生读哪所学校,政府把这种权利放给父母。父母会自然而然的产生对子女的教育的主人翁意识,而不是只是把子女交给学校,完全托付给学校教育。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和学校对大学生的教育也不松懈,形成了家庭,社会和学校的一种合力。

(6)重视学生的心理咨询指导

美国的各个高校里,基本都会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辅导中心,用来帮助学生解决心理上的一些障碍,重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3.中美两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异同

(1)中美两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相同点

①都使用了正面的授课教育。虽然美国没有强制规定学校开设一些与思想政治相关的课程,但是实际情况跟中国差不多,都开设了相关的课程,都使用了这种直接的课堂教学方式,教授给了学生一些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理论。②都意识到通过社会实践,开展各种活动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虽然程度存在差别,但都有开展各种各样的社会和校园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理解理论,消化理论,融会贯通。③不关是否明确提出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名称,都意识到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都希望通过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来实现大学生对本国制度的认同感,维护社会的稳定。

(2)中美两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不同点

①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更侧重正面理论知识的灌输,把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方法发在了课堂上的理论教学,并且教师在教课的过程中往往是“一刀切”,忽视学生的个体差异,对所有的学生都是一个方法,而学生真正的领会程度常常被忽视;相对而言,美国更侧重思想政治教育的隐性教育,讲究间接地,潜移默化的教育,重视学生的个体差异,更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②在我国,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课之间有着明显的界限,专业课的学习只是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从而造成大学生重视专业课,忽视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不能做到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与专业课之间的有机融合。③在宗教发面,我国跟美国有很大不同,我国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宗教的关系不大,大学在公共课上一般也不会开设宗教方面的专业课程,在美国,宗教对美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有很大的影响。

4.借鉴意义

分析中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异同是为了更好的改进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水平,在肯定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优势后,也要看到我们的不足,借鉴美国高校好的地方,摒弃一些不利的因素,本文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如下五点启示:

(1)我国应该借鉴美国高校中在专业课的学习中渗透思想政治

教育的内容,不能将专业课和思想政治教育之间的界限划分的那么明显,所有教师都有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不能只是“两课”教师的事情,这样可以较好的避免轻视思想政治教育课的问题。

(2)要增加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实践方面的力度,不能只是将重心放在课堂教学上,学生不能只是放在应付考试上,要加大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实践环节,通过各种不同的社会实践,使大学生真正的理解课堂上的教学内容,从而从根本上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教育水平。

(3)中华民族有着优秀的文化传统值得我们去继承和发扬,在科技水平日益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同时对物质的追求越来越强烈,不少人有金钱至上的观点,很多人缺乏信仰,如同美国借助宗教,我国高校应该借助于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纠正当前部分的大学生的一些不良思想,培养他们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4)家长要重视对子女的思想政治教育,不能把教育的问题全盘托付给学校,要知道子女最原始的教育来自父母,家庭教育的好坏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水平有重要影响,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将家庭,社会和学校的教育形成一种合力。

外国教育方法范文篇2

关键词:外国文学教学;素质教育;文学课

一、历史上外国文学教育与人文素质培养的关系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坚持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号召,英语专业外国文学教学也可以围绕这个中心,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中的文化素质就是人文素质,这种素质是通过文化修养获取的。文化修养主要是指人掌握的各种知识,对社会和人生的理解,对生活的感悟,对社会各种规则的自觉遵守,以及高度的道德境界。[1]而这诸多方面都以模拟的形式出现在文学作品里,因此文学教育是进行文化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中国不仅成为国际大家庭的一员,而且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正在与国际社会完全接轨,中国不可避免地要与西方文化进行交融、渗透。因此学习了解西方文化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必须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文学教育一定要包括外国文学教育。

外国文学教育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最早的外国文学教育应该从1862年洋务派在北京开办的京师同文馆算起,同文馆主要的学习科目是外语。二十世纪初,清政府推出了“新政”,颁布了《钦定学堂章程》,外语进入了中国的课堂。上世纪四十年代国民时期颁布了《修订高级中学英语课程标准》,在这个标准中提出了“从语文中认识英语国家之大概”,[1]这强调的就是一种文化素质教育。改革开放以来外国文学在教育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明确规定:“文学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阅读、欣赏、理解英语文学原着的能力,掌握文学批评的基本知识和方法。通过阅读和分析英美文学作品,促进学生语言基本功和人文素质的提高,增强学生对西方文学和文化的了解”。

在西方,文学教育是整个教育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是一个倍受尊敬的教育传统,因此,文学在外语教学中的地位也是不容质疑的。伴随着这样一种教学观念,他们在外语教学中采用的是语法翻译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主要是为了给学生打好阅读外国文学作品的基础。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这种学究式的教学方法一直都被认为是一种理想的教学方法。

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一个教育工作者称之为“综合性的教学方法”(Kulturekunde)[2]的运动,它把德语的语言教育与德国的文学教育,历史教育和地理教育融合为一体,使之成为一个教育实践的核心。这种综合性的教学方法在德国也被用于了外语教学:外语教学把语言教学与文学、历史、地理的教学结合起来,从而拓宽了外语教育的范围;还有些外语教育者把外语教学与外国的文化史结合起来,这样,学文学就成了通过作家、作品来了解作家、作品所处的那个社会以及它的文化思想。

在英国,莎士比亚、弥尔顿、济慈的作品是文学的典范,是民族精神的表达,是文化、美学、宗教和政治价值观的体现。英国的外语教学也体现了相似的教学观念:他们开设的希腊语课、拉丁语课显然不是为了培养学生的交际能力,而是为了让学生学习古典文化,他们采用的语法翻译的教学方法也是适合文化学习的;一旦学生掌握了基本的语言技能后,就阅读古典原文。这种方法也被用到现代外语教学中,并且学生能否阅读外语原文是评价学生等级的重要标准。

外国教育方法范文篇3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六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八条经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引入办学资金。该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作为与其签订协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的代表,参加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不得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著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职业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权限,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和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筹备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或者正式设立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高等学校的名称。

第十八条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除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

(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申请直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三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由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符合中国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

(一)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外合作办学者抽逃办学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三十四条中国教育机构可以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三十五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照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编号办法确定。

第四十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与教师和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第五十条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经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第五十一条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第五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办学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第五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国培训机构与外国经营性的教育培训公司合作举办教育培训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条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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